(一)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以挂靠方式允许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测绘业务的;
(三)指使委托方规避测绘资质的作业限额委托测绘业务的;
(四)从事测绘作业的人员不具有合法有效的测绘作业证件的;
(五)聘用临时人员进行测绘技术性作业的;
(六)未按规定备案测绘项目基本情况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整体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测绘资质的作业限额委托测绘业务的;
(二)指使承接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测绘强制性标准测绘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属于经营行为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一)测绘技术人员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测绘业务的;
(二)测绘作业人员不具有合法有效的测绘作业证件从事测绘作业的;
(三)个人以挂靠方式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承接测绘业务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单位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有权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测绘资质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单位向负责测绘资质、测绘质量、测绘成果和测绘档案监督检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有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行为,扰乱测绘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