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的成本价进行承包;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接测绘业务,并与委托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
测绘单位不得以挂靠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测绘业务。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在承接测绘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使委托方将整体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测绘资质的作业限额;
(二)不执行国家、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测绘;
(三)不执行测绘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实施前,应当持下列材料报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测绘项目备案表;
(二)加盖本单位印章的测绘资质副本复印件;
(三)测绘项目合同;
(四)作业人员名册;
(五)项目技术设计。
其中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进行技术方案会审的测绘项目,还应提交技术方案会审纪要。
第二十六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项目进行质量检验,编制质量检验报告。未经检验合格的,其成果不得交付使用。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并组织测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抽检。
第二十七条 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规划定线、规划竣工测量、拨地测量和房产面积测量项目进行质量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其成果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在完成测绘项目后10日内,将测绘项目的基本情况通过互联网备案系统向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履行测绘项目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内容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质量保证体系应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