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
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毛光烈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指定区域内的测绘管理工作。
各县(市)规划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业务受市规划局的指导。
市、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市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宁波市独立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省和市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补充制定本市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五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和城市地面沉降监测水准网;
(二)测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