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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的通知


  (二)认真排查,严格标准,及时确定关闭矿井名单。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标准,对辖区内煤矿进行认真排查认定,准确掌握煤矿数量、规模、资源、分布和技术装备水平等情况,按照关井任务和明令应予以关闭的16类矿井,逐级分解到基层,及早确定本辖区予以关闭的对象,把整顿关闭工作做实做细做好。2007年3月底前,必须将整顿关闭矿井名单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将在晋城电视台、《太行日报》等媒体进行公布。

  (三)深入调查,加强研究,妥善处理整顿关闭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在整合关闭煤矿矿井中,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各种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属于非法违法煤矿,要坚决予以关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资源整合或执行新的规划而调整关闭的矿井,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补偿工作,处理好有关方面利益关系和善后事宜。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煤矿矿井批准的煤炭资源储量,按照煤矿矿井的核定能力和资源回收率测算累计动用储量,反算出矿井允许开采年限,对超过开采年限的矿井视同资源枯竭,依法吊证关闭。要积极推进大矿兼并小矿和小矿之间的联合重组,鼓励矿井再整合,以化解和减少煤矿矿井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矛盾,尽可能避免损失。总之,既要不折不扣完成整顿关闭煤矿矿井任务,又要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四)明确职责,联合执法,切实强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按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开展联合执法,确保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扎实开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提出需要关闭的矿井名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汇总后,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通报证照颁发管理机关,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滥采乱挖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负责组织认定资源接近枯竭矿井,清理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大型煤炭矿区内及采矿许可范围相互重叠的矿井,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纠正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违规越权核准的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负责控制煤矿建设矿井规模,提出有关整顿关闭矿井名单。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查处力度,负责提出小煤矿数量控制规划目标,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和非法挂靠、一证(矿)多井或多井拼凑的矿井,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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