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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的通知


  (五)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仍组织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或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七)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八)1个月内3次或3次以上发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九)不同的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能保留一个矿井,其余必须关闭;

  (十)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十一)主要产煤县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非主要产煤县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的,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关闭,其他矿井必须在2007年底前关闭;

  (十二)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煤炭资源可采储量不足100万吨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关闭。或按照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山西省工商局2006年11月22日在《山西日报》上“关于限期换发煤矿‘四证’的公告”中,明确的两类煤矿逾期仍不达条件未换发“四证”的;

  (十三)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相关证照擅自生产的;

  (十四)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十五)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十六)建设项目中违反有关规定越权审批的;

  三、关闭时限

  2007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必须确定关闭矿井名单,上报市政府并在媒体予以公告。

  对所有公告确定关闭的矿井,各县(市、区)政府必须于2007年年底前全部按照关闭矿井“五条标准”实施关闭。

  四、关闭要求

  (一)广泛宣传,统一思想,坚定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信心。煤矿整顿关闭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能否根本好转,关系到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能否实现,关系到广大煤矿职工生命安全能否得到真正保护。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广泛宣传整顿关闭煤矿矿井的政策依据,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搞好煤矿矿井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部署,严格按照要求,及早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落实到矿点,停止投资,减少损失,坚决打好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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