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做好全市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6〕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70号)精神,切实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闭任务
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是淘汰落后生产力、优化布局、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的重要手段,也是煤炭工业节约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通过整顿关闭工作,大幅度提高办矿规模和安全、装备、技术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煤矿事故。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目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第三阶段(2007年7月~2008年6月),全省关闭煤矿矿井400座,力争500座”和“各市、县原则上应按照第二阶段期末矿井总数的15%统筹考虑”的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深入分析整顿关闭煤矿矿井的有关问题,按照15%的指标,确定辖区内关闭煤矿的数量,建立小煤矿退出的有效机制,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配套措施,把关闭矿井工作做实做好。
二、关闭范围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和省政府关于煤矿整顿关闭的意见和要求,结合我市煤矿的实际情况,对以下16类情形之一的煤矿,各县(市、区)要逐个进行排查摸底,确定矿点,坚决予以关闭:
(一)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或按照市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发〔2006〕10号)的要求,逾期未交纳资源价款,视同放弃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作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的;
(四)越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同一矿井发现2次越层越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