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调动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驻社区单位应将可对外的内部经营管理的生活、医卫、文体、教育等设施和项目向社区居民开放,将闲置设施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从事社区服务,并为社区服务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社区物业管理企业要处理好与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与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协同搞好社区服务。
(十五)改进部门工作进社区的方式。进一步理顺政府各部门与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关系,增强部门工作进社区的协调性和统一性。政府各部门不得将应由本部门完成的工作任务摊派到社区,确实需要社区承担的行政性工作,应在布置工作的同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或采取“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办法委托给社区组织承担。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对社区服务工作的领导。各区(市)县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要搞好社区服务工作规划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抓好落实。依托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要加强对社区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促进社区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形成推动社区服务发展的合力。
(十七)完善社区服务基础设施。以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为重点,根据规划可新建社区工作用房和服务用房的,按照200平方米的标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6∶4比例出资新建;对现有工作用房和服务用房不足200平方米且无法新建的,鼓励和支持采用租赁方式补足面积,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6∶4比例出资。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明晰产权,明确责任,严禁将社区服务设施挪作他用。
(十八)加大对社区服务的财政投入。涉及社区服务的各项经费要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落实到位。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各区(市)县要按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落实好社区用房和活动场所建设资金;按照不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的标准,落实好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补贴和招聘的社区服务工作人员的工资,并按规定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根据实际需要,落实好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社区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经费。
(十九)加强社区服务工作队伍建设。采取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方式配备社区服务工作人员,建立有利于社区服务队伍建设、有利于社区服务发展的用人机制和奖惩机制。在社区服务工作人员中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服务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积极培养社区服务专业人才,搞好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技能。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促进社区服务工作者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
(二十)加强对社区服务活动的监管。严格规范社区服务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从业认证制度,工商、卫生、防疫、质检等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各类社区服务行业标准并监督执行。社区服务收支情况要纳入居务公开内容,接受群众监督。严格社区服务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不得将救助、福利、公益、慈善款物挪作他用。对在社区服务活动中违法违纪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