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九、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扣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其实施范围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 74号、国办法(1983)40号、人薪函(1992)7号,劳人薪(1986)105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适当高定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薪级。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年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同意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式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六)被授予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实行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在这次工资套改的基础上,原高定1档职务工资的,其薪级工资高定1级;原高定2档及以上职务工资的,其薪级工资高定2级。
  (七)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在这次工资套改的基础上,原高定1档职务工资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原高定2档及以上职务工资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八)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
  (九)未聘人员和缓聘人员,按本人未聘、缓聘前的原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并以套改后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计发生活费,生活费最低不得低于未聘人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1993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的,原则上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其中,受行政降职处分的,薪级工资1级;受行政撤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2级。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泣起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