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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八、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 工资。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或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执行岗位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级薪5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远,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说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取得初中及以下毕业学历的技术工人,实行两年学徒期。取得初中及以下毕业生学历的技术工人,实行两年学徒期,学徒期间工资标准为:第一年560元,第二年590元;取得高中、中专和技校及以上毕业学历的技术工人,实行一年学徒期,学徒期工资标准为590元;普通工人实行一年熟练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560元。
  学徒期和熟练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执行相应的定级工资标准,其中:取得初中及以下毕业学历的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按技术工五级确定。薪级工资按2级确定,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按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执行,薪级工资按1级确定;取得高中、中专和技校毕业学历的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按技术工五级确定。薪级工资按4级确定,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按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执行,薪级工资按3级确定;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历的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按技术工五级确定,薪级工按6级确定;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按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执行,薪级工资按5级确定。
  (三)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在艰苦边远地区旗县(市、区)及以上事业单位工作的,薪级工资在定级工资基础上高定1级;在艰苦边远地区苏木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薪级工资在定级工资基础上高定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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