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岗位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事业单位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单位)正式聘用的岗位:技术工人所聘岗位,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并正式聘用的岗位。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自治区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自治区的具体实施细则,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具体实施。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向管理人民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见附表4至6)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以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作息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认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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