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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政发[2006]8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精神,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正确认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确保改革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oo6]56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分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力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
  (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下列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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