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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晋城市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的实施方案

  根据晋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规定,为加强城市管理,减少烟草广告对公众的负面影响,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制定我市创建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实施方案。

  一、目标

  2007年9-10月获得“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称号。

  二、工作任务

  (一)广泛深入开展创建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的宣传。各级工商、城管、宣传、卫生、烟草、文化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的宣传,使全社会高度关注和充分认识到设置或变相设置任何形式烟草广告的社会危害性,增强约束力,提高自觉性,为我市创建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好烟草广告的清理取缔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要做好街道、广场,公用设施等建筑物或空间无烟草广告工作;铁路、交通、公交客运管理部门要做好公共交通工具及车站无烟草广告工作;文化、体育部门做好文化馆、展览馆、体育比赛场馆等场所无烟草广告工作;各商场(店)、餐馆、饭店等场所不准经营、出售或使用带有烟草广告字样的商品或物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执法检查。

  工商、城管等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做好城市行政辖区内烟草广告的专项执法检查。对在宣传媒体、各类公共场所、香烟经销场所、运载工具等出现的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在2007年2月28日前自行拆除或取消。逾期拒不拆除或取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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