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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全面实施城市卫生人员在晋升中、高级医师资格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工作的举措。从现在起,在政府举办的城市(含县城区)二级以上医院及相应级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医学专业学历人员,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资格之前,必须到农村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机构累计服务1年,其中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从2007年起,以上人员在报考中级和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需按要求提供到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服务的相关材料。

  3.鼓励和引导医学专业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卫生机构就业。

  实施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十一五”期间,每年从临床医学专业(全科医学方向)学生中,选招200名苏北地区生源的学生作为苏北地区定向生进行培养。定向生须与培养学校和定向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毕业后定向到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服务5年以上时间的,凭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地方财政为其支付在校规定学制期间的培养费。另外,“十一五”期间,每年招聘200名医学专业优秀毕业生到苏北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就业,具体激励办法按省委办公厅苏办发〔2006〕1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毕业后自愿到苏北地区就业的医学专业优秀毕业生,按照我省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临床医学专业(全科医学方向)毕业生应当面向农村和社区等基层卫生机构就业。从2007年起,城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接收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其报考专业技术资格。

  4.深入开展农村和社区在职卫生人员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从2006年起,对在岗无学历的以中医药知识与技能为主及应用中西医两法的全省乡村医生进行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完成学业者授予中专学历文凭并可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鼓励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中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师、护士、药剂以及医学相关类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专业对口的原则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等多种形式进行后续学历教育,进一步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的学历层次。

  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有关文件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对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全员继续教育,以继续教育项目学习为主,多种形式并举,包括网上学习、送教下乡等,适当降低农村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须获得25个学分,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学分登记和考核制度,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全省每年将组织50个省、市级继续教育项目送教下乡,采取巡回办班、专题讲座和手术示范等多种形式,以满足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就近学习的需求。同时,要重视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在职卫生人员培训和进修工作,按照既定的计划安排,组织好对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系统培训、专项培训、转岗培训和专业进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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