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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或政府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下级审计机关对上级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上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同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 加强综合分析,对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向本级党委、政府提交专题报告,并提出审计建议。

  (二)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落实整改意见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三) 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 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一) 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的违法违纪线索,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查证处理;对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 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的领导干部(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及时研究分析并提出惩戒、预防的意见和措施。

  (三) 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考核干部廉政情况的依据之一。

  (四) 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比较好、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干部考核中予以肯定,并作为干部任用的政绩依据之一。

  (二)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较差,问题较为严重的,进行诫勉谈话,作出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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