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苏省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审发[2006]132号)
各市、县(市、区)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国资委(办):
现将《江苏省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监察厅
省人事厅
省审计厅
省国资委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行为,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指令和有关部门委托对领导干部(人员)任期内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业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决定时,将审计结果作为依据之一。
第四条 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负责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