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用人单位安排职工每周工作6天,每周工作时间未超过40小时,职工在周六上班是否属于休息日加班
原
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
一条规定:“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
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实行每周工作6天,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不违反相关规定,职工星期六上班不属于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
七、企业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时,是否可以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果终止,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是否还应支付其他待遇
用人单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用人单位出现上述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后,亦应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依据规定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
八、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不当解除、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其解除、终止决定应依法撤销。根据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要以双方的互相信任为前提。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导致双方的信任度受损,女职工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劳动者明确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合同中断期间的损失。女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的,因不符合劳动合同实际履行的原则,且有失公平,故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
九、工伤争议案件中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