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2007)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苏劳仲委[2007]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

  为了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统一全省劳动仲裁机构的执法尺度,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质量和效率,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11月在南京市召开了全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省、各省辖市仲裁办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也派员参加了会议,同时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就当前仲裁工作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现将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等问题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在劳动监察机构已经立案处理的情况下,劳动者就同一事项提请仲裁的,是否受理的问题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是劳动者依法维权的两种不同途径,二者的处理结果依法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就同一事项重复执法,必将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在劳动监察机构已经立案处理的情况下,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劳动者就同一事项提请的仲裁申诉,应告之当事人按照劳动监察的程序处理,如当事人坚持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劳动者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已明确作出不予立案或者已经撤销立案,劳动者申请仲裁的,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其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之日起中断,自劳动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重新计算。如仲裁委员会在不知道劳动监察已立案处理的情况下,对劳动者的申诉也立案处理的,在劳动者不愿撤诉的情况下,应中止案件审理,待劳动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再重新审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因欠款、报销差旅费用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

  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的有关借款、差旅费用报销等争议,属于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范畴,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但劳动者非法挪用、侵占用人单位公款的,应由司法机关处理,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