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通知
(苏劳社险函[2006]33号)
省各有关企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苏劳社险[2004]16号)和省国资委《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国资[2005]39号)下发以后,已有近50家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经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同意。但到目前为止,仍有部分已报备方案的企业迟迟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企业年金基金。为加强管理,规范操作,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省劳动保障厅同意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企业都必须在批复规定的时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合同。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担任受托人的,也必须与有资格的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
二、凡至今未按上述规定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必须在2007年1月31日前与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省劳动保障厅将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责成企业将企业年金基金暂时划入有资格的托管机构托管,并制定整改计划报省劳动保障厅,若企业仍不配合的,省劳动保障厅将中止或取消其企业年金方案。
三、企业自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或将企业年金基金交给无资格的机构管理的均属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未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法人负责;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全体理事会成员负责。
四、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我省企业年金管理文件出台前,已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将原补充养老保险办法修订为企业年金方案,并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