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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各地名标志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地名标志设置和维护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地名标志的日常管理,定期对地名标志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对损坏的地名标志要及时修复,始终保持地名标志的整洁和完整。

  (五)地名标志设置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按现行办法和渠道解决。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禁止涂改、损坏地名标志。因建设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地名标志的,建设施工单位应事先报相关的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完毕后,应负责及时恢复地名标志。对盗窃和破坏地名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实行地名有偿命名,拓宽地名管理经费渠道

  为充分发挥地名作为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使我市地名管理工作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管理需要,进一步拓宽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渠道,可开展地名有偿命名工作。

  (一)地名有偿命名是指市人民政府将地名冠名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地名冠名人,由冠名人用企业名称或商标、品牌命名地名,并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地名冠名费的行为。

  (二)地名有偿命名的范围是全市新建或尚未命名的以及按照地名管理规定需要更名的道路、桥梁(立交桥)、广场等公用设施以及住宅区和高层建筑。

  (三)全市地名有偿命名的管理工作由市民政部门负责。

  (四)有偿命名的地名必须符合地名命名的管理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地名有偿命名采取拍卖和协议的方式进行。

  地名有偿命名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地名管理工作。地名有偿命名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民政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七、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

  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市建设、交通、规划、公安、城管、房产、园林、供电、新闻和测绘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也要高度重视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做好辖区内地名规划的编制和新生地名命名方案的申报工作,积极配合做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共同把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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