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法定程序,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为防止和纠正擅自命名、更名,造成一路多名致使地名混乱的问题发生,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统一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和更改地名。
(一)城镇街、路、巷名称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提出命名、更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部门承办。
(二)城市公交、轻轨、地下铁路、车站、港口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台、港、场等名称,其命名、更名,在事先征得市民政部门同意后,由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承办。
(三)新建居民住宅区名称命名,由开发建设企业在申请工程项目立项之前,向市民政部门提出命名申请,对符合住宅区命名规定的,由市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颁发标准地名使用证。有关部门在办理住宅区工程项目立项、验收、房屋销(预)售、房地产广告、房产确权、门牌号码登记等手续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标准地名使用证;对未能提供标准地名使用证的,告知其到市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推广使用标准地名,推进全市地名标准化
按法定程序批准和备案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本市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使用标准地名。
(一)市民政部门及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
(二)本市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文件、证件、商标、广告、网络、地图以及设置地名标志、交通指示牌等,均应使用标准地名,不得擅自更改地名。
(三)标准地名的书写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其汉字地名的拼写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拼写。
(四)禁止使用外文拼写地名。
五、加强长效管理,做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
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的标志物,应及时设置和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一)路牌的设置与维护管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二)门牌的设置与维护管理由市公安部门负责。
(三)新建住宅区的楼牌(含楼栋牌、单元牌和户号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设置,日常维护管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