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06〕1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地名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地名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地名命名滞后,擅自命名地名,部分地名标志设置不规范及维护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不仅给社会交往和群众生活带来不便,也直接影响了城市文明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名管理工作,为建设和谐武汉服务
地名管理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与各种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并从一个侧面反映着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发展轨迹以及城市管理水平。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和谐社会建设不断加强,社会各方面对地名的使用需求日益增长的情况下,加强对地名的管理工作,有利于地名工作适应经济建设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需要,有利于不断满足不同社会群体对地名服务的需求,有利于促进地名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为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地名管理工作,积极支持、协助和配合地名管理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按照以人为本、服务社会、依法办事、科学管理的要求,切实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和解决地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地名管理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和谐武汉建设。
二、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认真做好地名规划工作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市新建道路不断增加,为解决地名命名工作中存在的“先建路,后命名”问题,改变地名命名滞后的现状,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市民政部门要以全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我市自然地理特征、发展历史、人文背景、城市地名和城市建设现状及特点,编制新开发区域前瞻性地名规划、旧城改造区域保护性地名规划和建成区完善性地名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作为今后全市地名命名、更名的指导性文件。市城建和新开发区域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每年的道路修建计划和新开发区域的建设规划,以便民政部门提前做好新建道路的命名和建设项目实施时的法定标准地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