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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监管工作的通知


  五、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用帐户(工程建设帐户,下同),将按合同约定的预付建设资金存入该帐户,并与该帐户开户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开户银行应履行防止建设单位挪用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挪用资金的归垫义务。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时,应依法对建设单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对建设单位开设的专用帐户和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及与专用帐户开户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等,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供由银行或有资格的担保机构向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函,施工企业也应对应提交履约担保函。

  七、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开发、审计及交通、水务、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执行、进度款支付、工程变更等环节的监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可放慢施工进度或停止施工,并要求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造成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建设项目,所取得的预售款项应当全额进入专用帐户,先行用于工程建设款的支付。

  九、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与施工企业在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方式上达成一致意见。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的无拖欠工程款的证明或双方确认的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方式等资料。

  十、劳动社保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和支付监控制度。劳动社保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用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对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强制其在指定银行按规定预存工资支付保障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通道”和处理机制,及时查处群众反映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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