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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监管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监管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06〕1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建设、施工企业:

  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78 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出现拖欠工程款时,被拖欠方可按照合同约定提请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筑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市劳动社保部门牵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而发生群体上访、聚众讨薪事件时,由建设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建设、劳动社保等部门进行劝阻、疏散,再按上述途径解决有关问题。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除采用BOT、BOOT、BOO 等建设方式外,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或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期限、利息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审核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落实建设资金的银行存款或其它投资来源的有效证明,对未能提供相应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项目立项批准手续的,一经发现,立即依法废止其项目立项批文、停止相关手续,并在 3年内不予审批(核准)其新建项目。

  四、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时,应认真核实建设规模,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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