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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三、政府补助内容和方式

  (一)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

  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以及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列入政府补助范围。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单位(综合)项目补助定额由财政、卫生主管部门在合理分摊有关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合理弥补人工、耗材等成本的原则确定。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同时,要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建立完善按岗位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办法,努力提高服务效率,并积极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机制。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二)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等经费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所需资金按项目支出预算办法核定补助。

  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经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进入财政专项资金滚动项目库,由同级政府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所需经费,同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需要,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开展的岗位培训等有关培训,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是否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等考核结果核拨。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应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制度。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

  (三)基本建设。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政府举办的城市一级、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同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辅以改扩建和新建,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设程序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经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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