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苏财社〔2006〕201号)


各市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

  为明确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及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补助原则

  (一)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与当地的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努力保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通过实行绩效考评、购买服务等办法,着力提高资金使用和服务效率。

  二、政府补助范围和责任划分

  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包括: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投入和支出。

  区(县)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卫生等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以及市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地财政经济状况,按社区常住人口人均总计不低于1 0元的标准,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目前基数较低的经济困难地区要逐年提高,至2008年达到上述标准。省财政设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用于对经济困难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给予适当补助,并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给予一定的以奖代补。各级政府在安排相关经费补助时,要统筹考虑支持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作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