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范性病诊疗服务。各地要加大性病诊疗市场整顿力度,规范性病诊疗和咨询服务。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健康教育,将推广安全套作为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内容,配合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工作。
(七)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与国际合作。
有关部门要加强艾滋病流行病学研究,提高监测、预警和干预能力;要注重艾滋病预防控制战略和策略的研究,提高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效果;要加强与国际组织、友好国家和相关机构的合作,开拓艾滋病防治人员的视野,提高艾滋病防治技术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艾滋病防治目标、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在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中设立艾滋病防治工作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下级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要向上级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报告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四免一关怀”政策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对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健全政策和法制保障,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或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依法按政策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打击毒品犯罪、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临床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器官移植等医疗活动的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严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各地要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和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建立艾滋病防治队伍,对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方面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重点加强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治疗、母婴阻断、监测、检测和高危人群行为干预技术等知识的培训,实行上岗考核。开展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对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开展预防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自我防护培训。组织市、县二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开展巡回宣讲,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策略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团校的培训课程,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与评价方法的培训,提高政策制定与评价水平。要在医疗卫生行业及有关行业组织开展全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医学院校的继续教育内容。教育部门要对承担艾滋病预防知识和生活技能教育的教师开展培训。居委会、村委会公共卫生联络员应将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参与防治干预工作作为其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要求,加强对本地、本系统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加强考试考核,保证培训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