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艾滋病预防、救助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作用,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参加艾滋病关怀护理和救助工作,并对参加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提供培训和支持。
(五)健全艾滋病检测监测体系,完善艾滋病检测监测网络。
1.建立适宜的服务模式,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服务网络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强调自愿和保密原则,提高自愿咨询检测的可及性。要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承担国家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开展艾滋病检测服务的机构,要提供检测前后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艾滋病检测。
2.完善艾滋病监测网络,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监测。根据有关规定对高危人群进行筛查和流行病学调查,继续做好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强制性艾滋病抗体检测。将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从业人员常规健康检查内容,对应征入伍青年免费实施艾滋病抗体检测,为新婚人群和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抗体检测和咨询服务,有艾滋病检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并依法告知检测结果。
3.完善艾滋病检测网络,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在所有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综合性医疗机构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的基础上,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部分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公安、司法监管场所均应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
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进行配置,并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健全质量控制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和年度考核。
4.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的整合和利用。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检测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艾滋病疫情监测信息,依法发布监测结果和艾滋病疫情。
(六)加强性病防治管理。
1.建立健全性病监测网络。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国家疾病监测点和艾滋病监测网络的分布,合理设置性病监测点,加强性病疫情监测和性病患病率等相关流行病学调查。要加强性病检测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开展耐药监测,指导临床用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