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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 30 年。

  第六条 实施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规划确定,具体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拟订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重大项目的实施方案,市人民政府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三)规划选址定点意见和其他规划条件;

  (四)特许经营期限;

  (五)投资回报、价格和价格测算;

  (六)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七)保障措施。

  第八条 特许经营项目及其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推介该特许经营项目的公告。

  第九条 特许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授予,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的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采取有偿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其取得的收入应当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的招投标由该特许经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中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中标者(以下简称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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