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要突出工作重点。要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要求,结合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着力查处工程建设、土地转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及涉及国家公务人员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要重点审计相关单位的成本费用支出,严肃查处做假账、私存私放资金和其他公款的行为,揭露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
四是要加强与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上的协作配合。要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对审计中发现涉嫌商业贿赂的线索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要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假治乱、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五是要对审计发现的商业贿赂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要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研究各项工作所涉及的重要政策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加强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从政策、制度和工作三个层面上提出解决的措施,促进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成效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政治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情况复杂,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级审计机关一定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努力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审计机关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加强组织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工作整体活力;要充分发挥职能处室的作用,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是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向被审计单位和广大审计人员宣传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大家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各级审计机关在制定审计方案时,要把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明确目标要求、方法和具体措施,切实搞好专项治理工作。
三是要明确职责分工,建立报告制度。各级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法制工作机构做好协调工作,并对移送案件实行扎口管理。各地要按本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及时报告省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