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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

  第八条 信息管网建设专业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信息管网近期建设规划和信息管网建设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年度信息管网建设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政府投资的信息管网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本市信息管网的建设和经营,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信息管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建设信息管网。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时,应当按照信息管网建设专业规划同步建设信息管网。

  第十二条 信息管网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信息管网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信息管网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及规划验收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档案资料报市城建档案馆备案,同时抄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已预埋信息管网的城市道路,沿途信息线缆必须敷设在预埋信息管网内。

  架空信息线缆权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实施架空信息线缆入地工程。

  第十五条 对于暂时不能埋入地下的架空信息线缆及杆架,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理,确保信息线缆及杆架的安全、整洁和完好。对废弃的信息线缆及杆架,其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六条 信息管网建设单位应当为有线电视、电信运营企业和信息服务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管网使用单位)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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