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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强地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由政府出资实施,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商业性地质勘查提供基础地质信息。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由市政府负责的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基础地质、环境地质的综合调查与重大地质问题专项调查。实施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应当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公益性地质调查单位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列为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单位的正常运行和工作开展;项目经费按实际工作量核定。
  (三)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加大市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对国家、省地质勘查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所得收入主要用于地质勘查事业。完善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使用费政策。市、县矿产资源收益,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确定使用方向,规范资金管理。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四)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建立健全财政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企业勘查相结合,政府和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新机制。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主要运用政策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对勘查风险大的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适当加大前期勘查财政投入力度,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各类矿业企业新建矿山或采区,必须依法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在省内外、国内外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能力。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
  (五)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市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继续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出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有偿出让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支持属地化地质勘查单位参与竞争。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完善市场规则,建设我市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平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地质勘查单位、矿业权人、中介组织的资信能力查询系统,实现矿业资源信息共享。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矿业权、矿产储量评估机制,健全矿业权评估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制度,建立注册地质师执业准入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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