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宁波与衢州加强资源与产业合作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06]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山海协作工程”,全面落实宁波衢州《关于加强资源与产业合作协议书》、《共建宁波衢州“山海协作”示范项目协议书》,推动我市企业到衢州投资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制订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加强资源与产业合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宁波与衢州的资源与产业合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省委“八八战略”,深化“山海协作工程”的创新。充分利用衢州的土地等资源优势,有序推进我市产业梯度转移,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符合宁波的长远发展利益,有利于缓解我市资源对发展的瓶颈制约,拓展发展空间,提高发展水平;对进一步扩大作为港口城市的经济腹地,增强城市的集聚和辐射能力,更好地服务全省、华东地区的经济发展,实现“长江三角洲南翼经济中心”的城市定位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同时,对加快衢州市产业集聚和经济发展,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地要从长远发展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两地资源与产业合作的重大意义,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务求工作实效。
二、明确目标,落实措施,大力鼓励企业到衢州投资发展
根据两市协议,按照发挥双方优势、实现互利双赢的原则,“十一五”期间,衢州市为我市新增代保基本农田5万亩,代建标准农田10万亩,代造耕地1万亩;我市鼓励企业向衢州投资发展,投资目标额度为100亿元;同时,两市合作建设3平方公里的“山海协作示范项目”,使之成为我市产业转移的示范基地、衢州产业的培育基地和两市“山海协作工程”的重要平台。
为切实推进我市企业到衢州投资发展,市政府将分年度下达投资任务,并对完成情况实施年度考核,直至100亿元投资额完成。在考核期内,有投资任务的县(市)、区超额完成年度投资任务的,超额投资每100万元次年增加1亩年度用地指标额度;未完成年度投资任务的,差额部分每100万元扣减1亩年度用地指标额度。鼓励没有投资任务的县(市)引导企业到衢州投资,并按其投资额每100万元增加1亩年度用地指标额度。企业在衢州的实际投资额,根据国家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以相关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经企业投资所在地招商部门初审后,由市协作办会同衢州市协作办共同审核认定。同时,市政府每年按认定的我市企业在衢州的投资额的1.4%奖励给相关县(市)、区,由各地统筹安排,用于激励企业向衢州投资。年度用地指标和资金奖励每年结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