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07〕49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直、部属驻穗有关单位,有关高等院校,厅直有关单位:
国务院《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决定开展全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单位范围:地级市卫生局,县(区)级及以上具有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包括疾控机构、医疗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设立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机构。
二、自查表填写: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填写附件1,有关机构填写附件2。请各单位针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如实认真填写《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表》。相关表格可在省卫生厅网站(http://www.gdwst.gov.cn/)-政务公开-科教处栏目下载。
三、各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表》一式两份,由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或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07年3月1日前报我厅科教处。
四、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及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开展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要认真组织自查,确保完成自查任务。我厅将组织对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附件:1.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表(卫生行政部门填写)
2.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表(医疗机构、检验检疫、院校及其他机构填写)
3. 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单位汇总表
4.《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对一、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有关规定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表
(卫生行政部门填写)
一、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
1、是否已确定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人或科室:
是□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