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城乡规划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政府每年要就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同时报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加快建立动态监测系统,对各级政府实施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加大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力度,有效遏制违法建设。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宁波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做好规划执法行政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形成规划执法合力,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深化完善“阳光规划”,落实城乡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和公告制度,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
(二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市、区政府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派出机构的规划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对违反规定调整城乡规划、违反城乡规划审批用地的,除予以纠正外,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六、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二十一)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抓落实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机制。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宣传规划,带头落实和执行规划,认真抓好城乡规划的组织和实施,自觉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十二)提高城乡规划的法制化水平。要加强城乡规划地方立法和地方标准规范建设,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和技术规范,构建以《宁波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为核心的地方性规划管理法规体系,使规划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将城乡规划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管理的全过程都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完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进一步理顺城乡规划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实施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的规划执法责任制度,形成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监督有力的城乡规划执法体系。
(二十三)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加强各级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结合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推进规划管理体制向乡镇延伸。城乡规划与基础测绘经费要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积极培养和引进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才,推进“数字规划”建设,实行城乡规划成果汇交制度,加快建立全市城乡规划信息库和规划管理信息电子查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的内部运行机制,落实规划审批责任制度,加强监督考核,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杜绝违法违规审批行为。
(二十四)提高全社会的规划意识。要把城乡基本法规和基本知识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的城乡规划意识。有计划地举办乡镇领导干部城乡规划专题研讨培训班。广泛开展城乡规划法制宣传,大力普及城乡规划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城乡规划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