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规划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规划在城乡建设发展中的空间管治作用
(十五)健全规划实施的计划管理制度。加强近期建设规划对城市建设发展的调控引导作用,各项建设活动要围绕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年度和分期实施计划,确保规划实施的有序性和前后实施的衔接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每年定期组织申报本行业和辖区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需求情况,由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对近期重点建设地段以及政府储备的土地和拟向社会供应的土地,必须提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土地市场供应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进行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
(十六)建立规划实施的目标责任制度。中心城区规划工作应按照“决策在市、实施在区”的总体原则,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级次管理制度。规划的制定决策由市政府高度集中,各区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及任务,建立严格的规划实施责任制度,并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按照“审批有据、监督有效、查处有力”的要求,建立市局与分局的规划管理责任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要加强对区域性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规划的实施管理的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规范规划和项目审批程序,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跨区域性规划的实施,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十七)强化规划实施的联合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城乡规划的空间管治要求, 加强各部门对土地和房屋使用政策措施的衔接和协调,统一标准,完善政策,实现土地和房屋使用的各环节、全过程的一体化监管体制,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章现象的产生。房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房屋使用性质发放房屋产权证;工商及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土地用途和房屋使用性质批准工商经营及相关许可;规划和国土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别作好对土地使用的监管工作;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十八)建立规划实施的评估制度。建立市、区两级规划实施年度评估制度。市级重点是对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年度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区级政府主要是对总规、分区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通过年度的监测反馈机制和规划检讨机制,及时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偏差,使规划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有针对性地改进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