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各领域各层次规划的协调和衔接。要理顺各领域规划的之间的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容安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城乡建设发展的长远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空间布局,要加强城乡近期建设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协调,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在空间上得到落实,实现“三规”的高度统一和有机融合;要加强城乡规划对专项规划的综合协调,各类专项规划要遵循空间规划。 要加强城乡规划各层次间的相互衔接,下一层次规划要服从上一层次规划,专项规划要以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来明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建设指标和空间安排,分区规划要以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内容和标准在空间布局上予以综合、协调,详细规划要以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对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及建设项目作出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逐步形成各领域规划功能互补、有机衔接,各层次规划之间相互对接的高度协调统一的规划体系,确保规划的落地。
四、加强规划编制管理,推进规划编制、审批和调整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
(十二)规范规划编制的组织。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要求,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规划编制程序。要加强规划编制的计划管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近期建设需求提出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意见的基础上,报市政府经综合平衡同意后,按照计划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 在规划编制前,要深入开展前期研究,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要进一步开放规划和建筑设计市场,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编制各类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在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立规范化的意见征集和修改反馈机制。对规划内容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或修改意见分歧比较大的,应当进行论证。
(十三)完善规划咨询论证和审查制度。建立政府部门联席会议审议规划制度。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根据规划管理层次组织有关部门或区政府对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审议,相关部门或区政府应出署书面意见,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后,提交政府审批。重要规划设计成果还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听取人大、政协的意见,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订)。
(十四)严格执行规划审批和调整程序。建立政府规划决策预审制度,按照法定程序需报市政府审批的重要规划成果,市政府在决策前应先进行预审,并将预审情况向社会公示后,再由市政府最终决策审批,真正实现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规划调整申请,经规划审批机关认定后再按规定程序组织调整和审批,切实维护规划的法定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