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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甬政发[2006]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这是我市城市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件大事。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构筑适应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城乡规划工作新框架,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先导、主导和统筹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6〕69号,以下简称《批复》)、《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贯彻国务院《批复》和加强规划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国务院《批复》和《总体规划》是我市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施依法治市的重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市建设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和实施《总体规划》,对于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搞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把宁波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生态良好,具有国际港口和江南水乡特色的现代化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以对城市负责、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坚决贯彻、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复》和《总体规划》,将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纳入依法治市的轨道,确保《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为经济社会构建发展载体,为城乡居民创造宜居宜业的生活空间,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委、市政府作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战略决策5年多来,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城乡建设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但是,也必须看到,城乡规划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城乡规划引领经济社会和建设发展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各领域各层次规划的统筹协调不够,建设发展需求与空间资源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城乡规划实施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不够健全,规划的法定性、严肃性没有完全确立。这些问题必须尽快得到解决。“十一五”及今后更长一段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攻坚阶段,也是实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加快构建宁波大都市区的关键时期。在新形势下,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有利于转变城乡建设和发展模式,增强城乡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空间及其他稀缺资源;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各级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为宁波的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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