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规范保险业发展。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统一纳入保险监管。加强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的规范建设。
(二十一)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切实解决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不断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保险服务品牌,努力塑造保险业崭新形象。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八、加强领导,完善保障政策,营造保险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相关政府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研究我市保险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保险业发展,将保险业纳入县(市)、区或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宁波保监局要积极履行保险行业监管和主管部门的职责,主动加强与市财政局、国税局、建委、农业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教育局、旅游局、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局和外经贸局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沟通,尽快制定和出台规范发展我市农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医疗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建意险、校园方责任险、出口信用保险等重大险种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对涉及财政资金投入的保险项目要加强绩效评估。
(二十三)加强政策法规支持。配合国家保险业税制改革,完善和落实促进我市保险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财政资金对公益性保险的扶持力度,要将现有财政转移支付的一部分用于公益性保险补助,将现有支农资金的一部分用于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对政策性保险业务要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不断完善保险营销员从业和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对涉及社会公共服务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领域,要积极贯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十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和落实人才引进政策,培养和引进保险业急需的各类人才。对保险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的子女教育等给予政策优惠。加强保险监管干部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适应保险业改革发展需要,能作为、善作为、有作为的保险人才队伍。
(二十五)加强宣传教育。加强保险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为保险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人民群众和企业积极参加保险消费。开展保险知识进校区、进社区活动,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和保险法律常识,增强全社会风险防范和保险意识。加强调查研究和理论创新,总结交流保险业改革发展经验,定期和不定期举行全国性或国际性的保险研讨会和论坛,推动保险业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