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06]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3号)精神,大力推进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市保险业呈现平稳较快发展势头,保险业务稳步发展,服务功能不断增强,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开放程度日益扩大,促进了宁波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但与国内同类城市相比,我市的保险深度、保险密度、保险规模都比较低小,保险业的功能与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全社会的保险意识亟待增强,保险服务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宁波城市地位不相适应。保险业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更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是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和大力发展服务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需要,是抵御重大自然灾害和化解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需要,是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是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和完善金融体系的需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转变思想观念,积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职能,大力推进我市保险业的改革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明确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六大联动”战略,着力扭转保险业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局面,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切实成为我市推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