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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六)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将流动人口纳入我市就业实名制管理范畴,主动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信息、技能培训、社会保险等服务。整顿规范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加快全市建筑市场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处理涉及流动人口的劳资纠纷和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对非本市户籍人员来蓉兴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驻蓉机构等积极提供便利。建立流动经营商户经济信息档案,明确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力度,促进流动人口自律、守法和诚信经营。
  (七)实行分类分层管理。在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将流动人口纳入实有人口管理,按照流动人口职业、住所、来蓉时间和流动性的不同,实行分类管理,明确管理重点。对居住时间较长且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经济来源,已经融入当地社会的流动人员,进行正常管理。对情况暂时未查清、从事一些特殊职业和集体暂住的流动人员,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重点抓好企业法人、出租房业主的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坚持“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对无固定居住地、无正当职业的流动人员进行重点管控,强化治安管理和居住地管理,对放任不管的房东,若其出租房屋内出现违法犯罪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罚。
  (八)加强社区管理服务。积极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向社区延伸,加快实现以社区为平台的人口属地化管理。依托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成立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积极开展房屋租赁、委托代理、信息采集、安全咨询、代收税费、调解纠纷、宣传教育以及劳务中介等服务工作,实行“一站式”服务。加强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建设,逐步按照与登记流动人口一定比例,配备流动人口协管员,协管员的报酬根据经济发展实际确定,由当地财政统一解决。
  三、完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政策措施
  (九)健全政策制度体系。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城市发展和人口发展客观规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和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制度体系。公安、人口计生、卫生、劳动保障、教育、工商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拟定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暂住人口就业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暂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管理等有关规定,加快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宣传流动人口对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积极作用,努力为他们在城市工作、生活、创业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广大流动人口享受到市民化待遇、人性化管理和亲情化服务。加强对用工单位、房屋出租户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来,促进流动人口同当地居民和睦相处。在流动人口中广泛开展思想道德、法律知识、劳动安全、基本权益保护等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奉献在第二故乡”等活动,积极倡导爱岗敬业、勤劳致富的风气。对流动人口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要大力宣传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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