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的通知
(成府发〔2007〕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城乡居民低保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99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的通知》(川府函〔2006〕212号)精神,结合成都实际,现将我市调整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提高补助水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低保工作的领导
适当提高低保补助水平是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我市城乡居民低保标准调整到位。
二、进一步加强对城乡居民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各区(市)县要依据有关规定,切实规范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坚持民主评议,严格执行“三榜公示”规定,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真正把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要完善和规范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对有残疾、年老、重病等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及学龄儿童的低保家庭,要予以重点照顾;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单亲家庭、鳏寡孤独、体弱多病者要给予适当照顾;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加强救助与就业和再就业服务的合理衔接,完善有关办法和措施,激励、引导、扶持低保对象通过就业脱贫。
要进一步加强对城乡居民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成果。
要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发挥救助体系信息平台的技术支撑作用,尽快实现网上申报、审核、审批、发放等救助业务的信息化操作,提高效率,规范服务,方便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