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粮食局负责所属企业市级储备粮全过程管理工作,积极协助市有关部门开展的各类专项检查活动,落实专人负责所属企业市级储备粮业务报表的汇总,并按时向市粮油调拨结算中心报送。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各项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建立和健全各类基础业务台帐,及时正确地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的储备粮数量、质量和成本等基本情况,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和库存实物一致,确保资金帐、实物帐相符,并定期向上级粮食局或市粮油调拨结算中心报送相关报表。承担市级储备粮的加工企业和粮食批发市场要建立粮食收支存日记台帐,一旦库存量低于市级储备计划,必须及时补足库存。异地市级粮食储备,要与当地粮食局及农发行等部门落实共管协议,指定专人驻点或定期巡查,确保异地储粮安全。
市相关部门同时要加强对区、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检查,指导区县粮食储备工作的开展。
九、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一)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拨储备粮补贴直至取消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1、因保管不当,造成市级储备粮变质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库点或调整品种的;
3、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4、弄虚作假,库存不实,套取储备粮补贴的;
5、储备粮销售货款不及时回笼或挪作他用,违反储备粮资金使用规定的;
6、不配合或拒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
7、其他不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市粮油调拨结算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批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监管工作职责不清,没有及时与承储企业签订监管协议书,导致市级储备粮管理行为不规范的;
2、监管员监督检查不到位,造成帐卡不一、帐实不符的;
3、内部基础管理不规范,不能及时准确向市粮食局等部门上报有关报表。
(三)市各职能部门在粮食储备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1、没有及时下达储备计划或管理监督不力,造成市级储备粮任务没有按期完成或储备行为混乱的;
2、储备粮补贴不到位,造成储备粮不实或影响储备粮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