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储备粮储存
各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章。未经批准不得移库或随意变更库点,不得将储备粮委托给未经许可的库点储存,不得露天储存。
各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粮食库存、粮情检查和粮食质量台帐,全面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充分运用现代科学保粮技术和手段,确保粮食品质良好,杜绝发生坏粮事故。
要重视仓库等储粮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改造,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仓储建设和改造资金的投入,不断优化储粮环境,提高保粮水平。
五、储备粮轮换销售
为保持库存粮食品质,市级储备粮原则上实行每年轮换一次。市级储备粮经市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后,即可由承储企业在保持一定实物库存比例的前提下根据市场行情自主择机轮换销售。
承储企业实物库存比例界定:以区县为单位,常年一般月份实物库存量不低于储备规模的50%;稻谷接新前7-10月实物库存量不低于储备规模的30%。必要时,报经市粮食局批准,小麦、稻谷品种可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互换。全市储备粮实物库存总量不得低于上述所规定比例。
轮换销售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实行向市粮食局书面报告备案制;低于规定比例的,必须书面报市粮食局批准后方可销售。
加工企业的市级储备粮库存,可参与企业正常的加工生产经营,原则上月平均库存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接新前确需轮出,必须报市粮食局批准。
粮食批发市场的市级储备粮库存,可安排投放本地市场供应,但市场的月平均库存量不得低于承担的储备计划。
六、储备粮动用
不断健全和完善粮食安全预警预报制度。市发改委、粮食局等部门建立的遍布全市并具代表性的信息采集网络,要密切关注并及时收集粮食价格变动情况和市场供应状况,通过各种粮油信息网络平台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动态及价格趋势,正确及时发布粮食安全专题信息,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当需要安排救灾救济、应付突发事件,以及调剂供求、平抑粮价时,由市政府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动用价格按动用时的市场价与承储企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