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储备任务的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独立库点完好仓容必须在5000吨以上;有相应的粮食质检、保管等专业技术人员;仓房及配套设施齐全、完好;有必要的粮食检化验仪器;粮食经营能力较强,信誉好。
承担储备任务的加工企业,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正常,年度加工经营量3万吨以上;成品粮质量是市级以上放心粮油品牌;生产的成品粮优先供应南京市场。
承担储备任务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是确保南京军需民食供应的口粮市场,年度粮食批发交易量在20万吨以上;具有较为完善的批发交易设施和配套的服务功能。
承担异地储备任务的企业同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在粮食主产区范围内,且粮食品质优良;该地与南京有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贸易合作关系;异地企业信誉良好,管理规范。
坚持实行承储企业年审制度。每年定期由市粮食局负责对承储企业储备粮收储及轮换销售等各环节的管理及运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审,促进企业储备粮管理水平和运作能力的提高。对年审不合格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视整改情况调整储备粮计划直至取消承储资格。
三、储备粮收购和确认
市级储备粮计划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等部门协商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储备粮计划一经下达,各承储企业要如期如数按品种完成,不得擅自变更。
市级储备粮由承储企业通过向生产者直接收购、到外地组织采购、通过大中型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或招标采购等方式自主落实。
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质量标准,符合安全保管的水份要求。不得掺杂使假,不得以陈充新、以次充好。
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也可由承储企业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收购过程中,各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提高为农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粮食入库应专仓储存,合理堆放,及时做好各项验收确认的准备工作。
储备粮收购任务完成后,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粮食局和农发行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分别对品种、数量、质量及所需资金等情况进行核实。经检查无误后下达储备粮计划完成确认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