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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6〕2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维护本地区粮食市场稳定,现结合近几年来市级粮食储备工作实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储备粮运作方式

  市级储备粮坚持“政策性储备,市场化运作,现代化管理”的原则,采用“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式,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

  市级储备粮粮权在市政府,储备粮主要用于本市粮食市场调控和各种特定需求。市粮食局负责储备粮的收储、轮换销售等日常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储备粮进行监管。市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强化责任,各司其职,促进储备粮高效运作,确保储备粮储得实、调得动、用得上。

  二、承储企业确定

  市级储备粮运作主体选择应适应市场化取向,在发挥粮食购销企业作用的同时,进一步调动其他粮食市场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共同承担储备任务,努力提高储备粮运作效率。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市粮食局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经营能力强、资产质量高、仓储设施好、保粮技术优的企业中择优筛选,承储库点要相对集中,实施规模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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