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由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对损害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符合城市容貌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符合下列整洁要求:
(一)无明显污迹;
(二)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
(三)无乱挂、乱贴、乱涂、乱刻;
(四)无其他影响市容景观要求。
第八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清洁:
(一)玻璃幕墙,至少每一年清洗一次;
(二)装饰板幕墙,至少每两年清洗一次;
(三)面砖幕墙,至少每两年清洗一次;
(四)石料幕墙,至少每三年清洗一次;
(五)涂料幕墙,至少每四年涂装出新一次。
对古建筑和重要近现代建筑清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时,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清洁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
第十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不符合清洁要求,有碍观瞻,影响市容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清洁、修复。
第十一条 防护装置、空调室外机(窗机),遮阳(雨)篷,电信、电力、交通设施,标志标牌,户外广告、霓虹灯,报栏、画廊、招贴栏等,由管理单位定期清洁,出现破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清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设备、安全器械,配备符合国家、行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有关安全作业规程和责任制度,并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携登记资料向市市容清洗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