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0日)修改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1号)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1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保持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和完好,根据《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主要道路(河道)临街(临河、临江)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高层建筑外立面的整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市容清洗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
建设、房产、规划、公安、财政、物价、工商、环保、安全监督、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是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所有人与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可以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组织实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