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代建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和材料、设备招标结果,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或直接拨付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
项目代建单位在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可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不超过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额10%的建设资金,作为建设启动资金和代建单位签订各项工程合同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对省财政厅指定实行建设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将自筹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原则上自筹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需要与政府投资资金同比例按时划入财政专户。
第五章 代建项目的奖惩规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对于决算节余或超支的建设资金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有节余,从项目节余资金中提取不超过30%的资金奖励给代建单位,但最高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余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返还各出资方;
(二)决算投资超出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的超支资金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承担。
经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认可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节余或超支除外。
第二十六条 项目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致使代建项目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者项目代建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其项目竣工决算节余资金全额上缴财政,超支资金全部由项目代建单位承担,同时对项目代建单位处以银行资金保函额50%的罚款并扣减20%的代建费。为达到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要求而采取补救措施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项目代建单位不能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工期交付代建项目的,每延迟一天按项目代建单位银行保函额的0.1%扣减代建费用,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
第二十八条 在政府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进行的稽察、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该项目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