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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发改投资发〔2006〕1473号 2006年12月28日)


省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
  为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责任约束机制,降低投资成本,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项目建设和使用的建管分离,降低投资成本,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实施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且使用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占总投资额30%以上或者使用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本规定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非税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
  本规定所称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是指政府信用担保的和需用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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