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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以及社区预防保健。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工作。临床类别、口腔类别执业医师按专业特长注册相应类别的专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的,从事相应专科疾病的临床诊疗。
  第二十四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卫生技术人员),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在地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和预防保健服务。
  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技术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接受医学继续教育等职业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在职医学本科毕业生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项制度。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用人制度。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六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三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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